聲請撤銷羈押

日期

2024-10-29

案號

ULDM-113-偵聲-191-20241029-1

字號

偵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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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邱旻村 選任辯護人 蕭宇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撤銷暨停止羈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書狀所載。 二、被告因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經 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過失致死、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等犯罪嫌疑重大,涉犯重罪有逃亡、勾串共犯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13年9月25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目前檢察官仍然持續擴大偵辦案件,追查其他涉案之共犯與 車輛,且檢察官113年10月25日函覆稱「本案尚在比對被告供述內容、鑑驗手機資料,仍有羈押之原因且無替代之方式」等語,被告乃涉犯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然有逃亡、勾串共犯之虞,足見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手段替代,是聲請人主張羈押原因已消滅或稱無羈押必要云云,聲請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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