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0-30
案號
ULDM-113-六交簡-277-20241030-1
字號
六交簡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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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六交簡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HUU TRUNG(中文姓名:陳友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554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TRAN HUU TRUNG(中文姓名:陳友中)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84條之1、第454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明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554號 被 告 TRAN HUU TRUN(越南籍) 男 31歲(民國82【西元1993】年0 月0日生) 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 雲林縣○○鎮○○○路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AN HUU TRUN(中文姓名:陳友中)自民國113年9月16日21 時許,在雲林縣斗南鎮田頭里之朋友住處飲用米酒及啤酒2、3瓶後,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2時50分許,自上開飲酒處所,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2時55分許,行經雲林縣○○鎮○○○路00號前,因未戴安全帽而為警攔查,復經警於同日23時2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後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6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TRAN HUU TRUN於警詢及偵訊中坦 承不諱,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雲林縣警察局取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檢測及觀察記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吳明珊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曾意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