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1-11
案號
ULDM-113-六秩-8-20241111-1
字號
六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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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六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被移送人 曾雯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3年10月28日雲警南偵字第11300174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雯菁藉端滋擾住戶、公共場所,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曾雯菁於民國113年9月25日5時1分許,在雲林縣○○ 鄉○○路000○0○000○0號道路前,沿途對著住宅、商家及車輛撒冥紙,以此方式藉端滋擾住戶及公共場所。 二、被移送人經警合法通知而未到案說明,惟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在雲林縣○○鄉○○路000○0○000○0號道路前沿途撒冥紙乙情,有被害人陳世一、林思呈、蔡沁霓、陳明仁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GOOGLE網路街景圖、現場蒐證照片5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張在卷可參,堪認被移送人之行為已踰越一般社會大眾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該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藉 端滋擾住戶、公共場所之規定。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藉端滋擾住戶及公共場所之時地、手段,致 擾亂社會安寧之程度,暨其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警惕。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裁定之 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