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0-04

案號

ULDM-113-六簡-126-20241004-1

字號

六簡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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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六簡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輔政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輔政犯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簡化判決,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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