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4-10-14
案號
ULDM-113-六簡-198-20241014-1
字號
六簡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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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六簡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雅萍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4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雅萍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簡化判決,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266條第2項、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