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1-15
案號
ULDM-113-六簡-333-20250115-1
字號
六簡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六簡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俊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0042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許俊翔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之偽造「試A8609」號車牌2面沒收 。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量刑部分,審酌被告許俊翔因己身車輛車牌遭監理機關吊扣 ,竟無視政府對於汽車管理登記之規範,購買偽造之車牌懸掛於自己車輛行使,紊亂監理機關就汽車管理登記之正確性,可能導致交通違規事件之誤認,嚴重者甚至有可能涉有刑事案件而影響國家訴追犯罪,使犯罪偵查陷於晦暗不明之風險,其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所可能致生之危害非小。再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扣案之偽造「試A8609」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 且為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顏鸝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042號 被 告 許俊翔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路000巷00號 居雲林縣大埤鄉吉田村田子林91之3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俊翔因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2 面前經監理機關吊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間,向臉書社團上真實姓名不詳之賣家購得偽造之車牌「試A8609」號車牌2面,於113年4月間,在雲林縣住處將之懸掛於上開自用小客車,至為警查獲之113年9月11日期間行駛於道路,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嗣經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俊翔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以恩於警詢、偵訊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雲林縣警察局交通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扣案「試A8609」號車牌2面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被告自113年4月間至為警查獲為止,多次駕駛本案車輛而行使上開偽造車牌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內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請論以接續犯。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顏 鸝 靚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鄧 瑞 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 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