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ULDM-113-原附民-32-20250225-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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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徐煥緯(原名:徐忠敏) 蔡美晴(原名:蔡美芳) 被 告 曾勝郁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