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8
案號
ULDM-113-單聲沒-107-2025032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生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0年度速偵字第216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生全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預備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現金,係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 0年度偵字第21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於111年11月10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分別供其本案犯罪所用(附表編號1部分)及犯罪預備之物(附表編號2至3部分),附表編號4所示之現金新臺幣54萬元,係被告自動繳回扣案之本案犯罪所得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承明確(偵卷第9至21頁、259至265、303至304、317頁),且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被告繳回犯罪所得之匯款單據、雲林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各1份存卷可憑(偵卷第229、235至237、241、307至309頁;查扣卷第13至14頁),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附表編號1至3部分)、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附表編號4部分)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元:新臺幣) 所有人 備註 1 大滅松進口憑證 14 張 董生全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保字第32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2 大滅松標籤紙 10 張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保字第32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3 大滅松產品紙箱 1 件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保字第32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 4 現金(犯罪所得) 54萬元 雲林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99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