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06
案號
ULDM-113-單聲沒-179-2024120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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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毒偵字第855號、第453號、113年度聲沒字第9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855號、第103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被告係分別於民國112年7月6日11時許為警查獲並扣押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毒品1包、吸食器1組,及於113年2月5日14時15分許為警盤查時主動交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毒品1包,經送鑑定之結果,毒品2包及吸食器1組上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700143號鑑定書、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佐,是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無誤,且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因所含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量微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同屬違禁物,故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物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往鑑驗所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重量 檢出結果 扣案物出處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毛重:0.31公克 送驗數量:0.1092公克 驗餘淨重:0.1066公克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12年度安保字第162號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700143號鑑定書 (偵855卷第139至141頁) 2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毛重:0.66公克 送驗數量:0.4598公克 驗餘淨重:0.4508公克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13年度安保字第197號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偵1842卷第57至5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