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6

案號

ULDM-113-單聲沒-180-2024102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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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不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他 字第5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包(含包裝袋拾個,驗餘淨重合計零 點玖肆公克,保管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保字第6 3號)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警方在雲林縣○○市○○路00號旁所拾獲之粉末檢品 10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96公克,驗餘淨重0.94公克,空包裝總重2.32公克),有該局112年6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1950號鑑定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保字第63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見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591號卷第109、125頁),足見扣案之粉末檢品10包,確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核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0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與內含之毒品分離時,仍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當得概認該包裝袋與所沾黏之毒品為一整體,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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