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5

案號

ULDM-113-單聲沒-181-2024112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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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惠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853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1年度緩字第60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含包裝袋參包 )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惠如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53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且另有查扣專供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器具注射針筒1支,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分別明定之。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53號為緩起訴處分,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後,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3234號駁回再議,而於民國111年9月8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卷證確認無訛。  ㈡上開案件中(111年度毒偵字第853號),被告於111年3月5日 為警扣得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詳附表編號1),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驗餘淨重之數額,見附表鑑定結果/備註欄所載),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3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498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均屬一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又因盛裝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3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應視同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送鑑用罊之第一級毒品,則已不存在,自無從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另查扣之注射針筒1支(詳附表編號2),既未送驗,無以認 定含有毒品成分而屬違禁物,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惟上開注射針筒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在卷,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清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存卷可查,足認上開物品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聲請意旨雖稱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乃專供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器具,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係限於「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所謂「專」供,係指器具本身性質上「專」供為製造、施用毒品之用者為限,若通常可以供他項用途之器具,以之代用,或將本供為他用途之器具拼湊後,以供施用,均非屬之,而扣案之注射針筒顯有供施用毒品以外之用途,當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聲請意旨雖誤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作為此部分扣案物之聲請依據,而漏引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然本院仍得自行補充援引上揭適當之規定,且於裁定之結果並無影響,爰由本院逕予更正補充,併此敘明。  ㈣綜上,聲請人聲請本件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備註 1 海洛因(含包裝袋3只) 3包 ⑴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3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4980號鑑定書1份(毒偵1992卷第127頁):  ①其中一包經檢驗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85公克(驗餘淨重1.65公克,空包裝重1.09公克)。  ②另外二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39公克(驗餘淨重0.38公克,空包裝總重0.38公克)。 ⑵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計3只,因其內均殘留有毒品成分而無法完全析離,亦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 2 注射針筒 1支 ⑴此乃本案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用。 ⑵未經檢驗是否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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