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ULDM-113-單聲沒-183-2024112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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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妤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12年度速偵字第711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12年度緩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妤庭前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速偵字第7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抽頭金新臺幣(下同)43,900元,係被告本案賭博犯罪之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4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速偵字第7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12年10月17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39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該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現金,係被告本案犯行之抽頭金,為其之犯罪所得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述明確(見速偵卷第5至6頁反面、第58至59頁),並有本院112年聲搜字第533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雲林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各1份(見速偵卷第17至20頁、緩卷第9頁正反面)、扣案物照片2張(見緩卷第10至11頁)存卷足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蘋果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 Max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 2 現金4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