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8

案號

ULDM-113-單聲沒-184-2024112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韋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 度緩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所明定。又若查獲之偽藥、禁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銷燬,法院本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然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而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劉韋成前因涉違反藥事法案件,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該案偵查中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惟上開扣案附表一所示之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而附表二所示之物,亦屬為被告所有供被告本案犯過失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 (得抗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