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ULDM-113-單聲沒-193-2024112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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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5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 合計壹點陸參公克,保管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安 保字第234號)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2包(合計驗前淨重1.654公 克,驗餘淨重1.63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高市凱醫驗字第838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安保字第234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雲檢毒偵卷第63至67頁),足見扣案之結晶2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與內含之毒品分離時,仍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當得概認該包裝袋與所沾黏之毒品為一整體,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