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3

案號

ULDM-113-單聲沒-195-2024121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真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148號、第149號、第150號、第151號、第152號、第15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真凰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2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8月27日經釋放而轉執行另案徒刑,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8號、第149號、第150號、第151號、第152號、第1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 聲字第22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8月27日經釋放而轉執行另案徒刑,並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8號、第149號、第150號、第151號、第152號、第1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徵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無誤,自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分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依同條項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爰不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扣案物 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 1包(聲請書誤載為3包,本院逕予更正)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157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153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①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113年度毒偵字第30號卷第45頁至第53頁) ②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521號鑑驗書、扣押物照片1份(見113年度毒偵字第30號卷第135頁至第139頁)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