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4
案號
ULDM-113-單聲沒-198-2025012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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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駙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玖包(含包裝袋玖 只,驗餘淨重共計柒點貳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 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共計零點伍柒參柒公克)均沒收銷 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駙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粉末9包(淨重7.28公克、驗餘淨重共計7.25公克),經鑑定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晶體2包(淨重0.6019公克、驗餘淨重共計0.5737公克),經鑑定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又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是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考量此些物品與被告犯行關係密切,為預防並遏止犯罪,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有所明定。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3項亦有明文。又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6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6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後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本案為警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粉末9包(拆封實際數量為9包,參鑑定書備考所載)、編號2所示之晶體2包,均為被告所有,經被告供述明確(見毒偵卷第9頁反面),經送驗鑑定,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現扣押於雲林地檢署贓證物庫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2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8020號鑑定書、衛生福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700159號鑑驗書各1份、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物品清單2份、扣案粉末、晶體照片2張在卷可查(見毒偵617號卷第68、73、74、79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是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9包(驗餘淨重共計7.25公克)、編號2所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2包(驗餘淨重共計0.5737公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而用以直接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1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爰併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一併說明。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4之注射針筒、分裝鏟各1支,均為被告 所有,供其施用毒品之用,經被告陳述明確(見毒偵1225號卷第12至13頁),現扣押於雲林地檢署贓證物庫乙節,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存卷可查(見戒毒偵170卷第6頁),本院審酌此些物品與被告犯行密切相關,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送驗淨重 驗餘淨重 檢出結果 1 海洛因 (含包裝袋9只) 9包 7.28公克 7.25公克 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2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2只) 2包 0.6019公克 0.5737公克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3 注射針筒 1支 ✘ ✘ 4 分裝鏟 1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