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1
案號
ULDM-113-單聲沒-207-2025022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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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文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919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緩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193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偵字第1136號,逕予更正)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角落生物內褲22件、仿冒角落生物衣服12件、商品包裝袋72件,依商標法第98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新臺幣1000元為犯罪所得,同時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9193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緩起訴期間已屆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案件偵查卷宗無訛。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之商品;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附表編號4扣得之贓款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在卷,並有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狀、侵權市值表、鑑定報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在卷可考。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 條第2項、第40條第2、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余冠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註冊 審定號 商標權人 專用期限 1 仿冒角落生物內褲 22件 00000000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119年12月15日 2 仿冒角落生物衣服 12件 00000000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119年12月15日 3 商品包裝袋 72件 4 贓款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