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3

案號

ULDM-113-單聲沒-208-2025011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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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維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3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1.5995公克,含包裝袋1 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維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為1.5995公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保字第37號),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徐維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9月29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經撤銷緩起訴處分,並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復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24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16、317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5、1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為1.5995公克,雲林地檢署112年度毒保字第37號),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20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2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351號鑑驗書(毒偵233卷第83頁)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前開大麻之包裝袋1只,係供包裹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而無法析離,應併依上揭規定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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