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05
案號
ULDM-113-易緝-11-20250205-1
字號
易緝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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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緝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哲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執 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2年8月9日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5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被告仍不知悛悔,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11月13日14時45分許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11月13日,被告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業經修正,並增訂第35條之1,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2、3項分別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而依照實務見解,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之所謂3年後再犯,係指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簡言之,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如係「3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者,始應依法追訴、處罰,如係「3年後再犯」施用毒品罪者,仍應再次適用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規定。另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則規定「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依修正後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審理之裁定」,亦即法院就審判中之施用毒品案件,應依上揭修正後規定處理。 三、經查: ㈠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開規定業經修正並公布施 行,已如上述,本件雖於107年7月11日即已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7月11日雲檢鑫楷107毒偵812字第1079019285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參,然於新法修正施行後尚在審判中,是依前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規定,本件應適用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處理。 ㈡被告前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 第9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8月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51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於106年11月13日14時45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距上揭被告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日顯已逾3年,核屬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規定之「3年後再犯」,揆諸前揭實務見解,本案仍應由檢察官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為相關處分,不得逕予起訴。因此,檢察官前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提起公訴,起訴程序固未違背當時之規定,然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本案已不得追訴,本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