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4-10-29
案號
ULDM-113-易-141-20241029-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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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華揚 輔 佐 人 吳秋燕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2672號、112年度偵字第12861號、113年度偵字第212號) ,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具狀表示因被 機車撞到行動不便,屆時不能到場,請准另定期日傳喚(庭後收 受該狀),應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 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判程序 ,特此裁定。至原訂之宣判期日亦予取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