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日期

2024-12-26

案號

ULDM-113-易-308-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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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素琴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1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李承霖告訴被告周素琴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 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段可芳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婷、段可芳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1218號   被   告 周素琴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素琴自民國112年4月24日晚上10時5分至44分止,基於公然 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雲林縣○○鎮○○00號之1外開放空間及馬路邊,以「幹你娘、老雞掰、趴呆、你給我跪下」等語公然辱罵李承霖,足以損害李承霖之名譽。 二、案經李承霖訴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證人即告訴人李承霖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被告是向其辱罵之事實。 2 翻拍照片、錄影影像及譯文 證明被告向其辱罵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檢 察 官  段 可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胡 君 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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