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03
案號
ULDM-113-易-552-20250203-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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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昆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 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處有期徒刑陸月」之記載 ,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有誤寫、誤算之情形,如從裁判本身為整體觀察、理解,即可推知裁判之真意,或從卷內證據資料,有客觀、明確之事證足以證明誤寫、誤算處,應有唯一、明確之答案時,則該錯誤即屬未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而得以裁定更正。 二、查原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點,已敘明「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主文欄內關於被告「處有期徒刑陸月」部分,漏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