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11
案號
ULDM-113-易-704-2025021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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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0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宥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6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宥肇涉嫌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 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宣判。茲因被告本件犯行事實之認定尚有應行調查及審理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恆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