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危害安全

日期

2024-10-25

案號

ULDM-113-易-705-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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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0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泰元 具 保 人 即被告之母 蔡世代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206號、113年度調偵字第128、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世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丁泰元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指定被告應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之母蔡世代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雲林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111年度偵字第1263號卷第143、147頁)。  ㈡茲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113年易字第70 5號審理,然經本院依被告戶籍地即限制住居地址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但被告於113年9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未到庭,具保人也未偕同被告到庭,且被告經拘提未獲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13年9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雲林地檢署限制住居具結書、拘提報告書暨拘票在卷可參;另查,被告並無遷移戶籍或在監在押之情形,且經另案通緝中,具保人目前亦無在監在押之情,有被告之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113年9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依據前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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