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1-14
案號
ULDM-113-易-766-20241114-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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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明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7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明吉於民國113年5月23日15時許,在 雲林縣口湖鄉下崙黃昏市場,因不滿王維鴻持手機錄影,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手勒住王維鴻頸部,將王維鴻拖行50公尺,復以腳踢王維鴻之腿部、胸部,導致王維鴻受有左胸壁挫傷、右腳踝挫傷、右大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 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已於113年11月7日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狀各1紙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爰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靚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