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0-25

案號

ULDM-113-易-894-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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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美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713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 虎簡字第26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美華與蔡梅芳為朋友,被告許美華因 發現蔡梅芳與其配偶有染,遂於民國113年5月19日19時30分許,要求蔡梅芳至其位於雲林縣○○鄉○○村00○0號住處以詢問此事,詎蔡梅芳到場後兩人言談間有所齟齬,被告許美華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拍打蔡梅芳背部,致蔡梅芳受有左肩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許美華涉犯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許美華業於113年10月17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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