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毀損

日期

2024-12-11

案號

ULDM-113-易-897-20241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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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振雄 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振雄為告訴人廖忠良之子,2人具有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稱直系血親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4日9時23分許,在告訴人所有位於雲林縣西螺鎮市○○路00號住處2樓房間內,將木炭置放於地面磁磚上燃燒,以此方式損壞上址2樓房間地面之磁磚4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業已當庭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彥儒提起公訴,檢察官程慧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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