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2
案號
ULDM-113-易-909-20241122-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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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0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維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3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維之羈押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冠維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受命法 官訊問後,處分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羈押3月在案。茲被告因竊盜案件,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經本院同意,自113年11月15日(刑期起算日期)起借提被告入監執行該案刑期,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11日雲檢亮火113執助983字第1139035300號函及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在監,已無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罪之虞,應認原羈押原因消滅,爰自113年11月15日起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