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2-16
案號
ULDM-113-易-911-20241216-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竑毅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竑毅於民國112年12月5日16時許,前 往雲林縣○○鎮○○路000○0號夾緊緊選物販賣機店,因使用夾子夾取商品堆疊在洞口後無法順利出貨,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以拍打及搖晃告訴人陳盈縉所有機台之方式,使上開機台之擋板掉落,主機板故障,致上開機台不堪使用,而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 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113年12月16日撤回告訴,有和解契約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冠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