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5-01-15
案號
ULDM-113-易-956-20250115-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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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龍 林冠甫 范倫豪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76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國龍因與告訴人蘇碧惠之子張富翔發 生糾紛,竟夥同被告即其兄林冠甫、被告即其友人范倫豪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2人,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凌晨0時37分許,至告訴人位於雲林縣土庫鎮住處前(地址詳卷),分持棍棒、酒瓶,敲砸告訴人所有之冷氣室外機、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各1台,致令上開室外機凹陷、上開機車後照鏡、把手、儀錶、車手蓋、前後燈、面板內箱、側蓋側條開關、前土除及車牌板不堪使用,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3人均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3人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均係觸犯 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3人之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