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5-01-15

案號

ULDM-113-易-964-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鴻文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鴻文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楊鴻文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7日早上6時許至同 日早上7時30分許間之某時許,在雲林縣○○鄉○○村○○○00號前,對楊鎮遠所有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汽車)之前車牌噴漆,使該前車牌喪失效用,足以生損害於楊鎮遠。 二、案經楊鎮遠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楊鴻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於審判期日不到庭 ,而因本院認本案應對被告科以拘役刑(詳下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6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逕行判決。 (二)證據能力: 1、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於辯論終結前未對該等陳述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而被告經合法傳喚於本院審理程序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於辯論終結前提出書狀對該等陳述之證據能力表示意見,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自均得為證據。2、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卷內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程序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未表示該等非供述證據不具證據能力,而被告經合法傳喚於本院審理程序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於辯論終結前提出書狀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意見,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不諱(偵卷第61至63 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人楊鎮遠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警卷第5至7頁),並有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等在卷可稽(警卷第10至13頁),堪認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足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尊重他人之財產法 益,竟以噴漆方式毀損本案汽車所懸掛之前車牌,被告所為實屬不該;又被告迄本案判決前,尚未以成立和解、調解或其他方式填補本案犯行所生損害;另考量被告之前案紀錄等素行資料,以及被告坦承本案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於本案警詢時自陳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參警卷第1頁之被告調查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就本案被告所毀損之物品,除本案汽車之前車牌外 ,雖主張被告尚有以噴漆方式毀損本案汽車之「四面車門」及「後車尾」。惟查,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本案汽車之前車頭車牌遭噴漆及四面車門、後車尾遭噴油等語(警卷第5頁),乃係指述本案汽車之「四面車門」及「後車尾」遭人噴油而非噴漆,且有現場照片附卷為憑(警卷第10至11頁),是本案被告有無以噴漆方式毀損本案汽車之「四面車門」及「後車尾」,顯有疑義;再者,就本案告訴人指述本案汽車之「四面車門」及「後車尾」遭人噴油乙情,細觀前揭現場照片,雖可見本案汽車之「後車尾」處殘留油漬痕跡,但不僅未生毀損外形或物理存在之情形,亦難遽認已使本案汽車之「四面車門」及「後車尾」之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參以公訴意旨並未指明該等物品之具體毀損狀況為何,卷內復無其他事證可認該等物品之效用已因噴油而全部或一部喪失,是縱本案被告確有對本案汽車之「四面車門」及「後車尾」噴油,此部分公訴意旨仍難憑採,本應就此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因此部分與前經本院論罪之毀損犯行為單純一罪之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穎慶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薇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