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日期

2025-01-13

案號

ULDM-113-易-989-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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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8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芷葳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9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前為告訴人甲○○之配偶,2人間具 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以112年度家護抗字第105號民事裁定,命被告不得對告訴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並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員警於112年12月12日11時25分許,向被告執行本案保護令並告知該保護令之內容。而被告因報稅事務、扶養費與告訴人有爭執,明知本案保護令之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如附表一至四、六至九所示之時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一至四、六至九所示之訊息內容予告訴人,另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以帳號「wei_wei3.8」,發表如附表五所示之限時動態內容,以「垃圾、廢物」等詞彙辱罵告訴人,致告訴人名譽受損,並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精神上不法侵害,而違反本案保護令。因認被告涉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本案判斷所據關於檢察官舉證責任之法條說明: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亦定有明文。 三、起訴意旨認為被告涉有本案犯行之依據:   檢察官依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中之指述 ,及本案保護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1份、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2份、社群軟體IG限時動態截圖、婚紗照各1張等證據,認為被告涉有本案前揭犯行。 四、被告之辯詞: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起訴意旨所指之傳送LINE訊息與發布IG 限時動態之客觀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犯行,偵查中曾辯稱,告訴人斷章取義,她傳訊息是因為告訴人把她的退稅金領走,現在不管她說什麼,告訴人都會說不舒服;而公然侮辱部分,是告訴人自己從朋友那邊截圖,自己對號入座,她並沒有指名道姓等語;審理中則辯稱,她認為她的言詞不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等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案基礎事實   就起訴書所載客觀之傳訊、發布限時動態等行為,被告均不 否認,亦有告訴人指述、訊息截圖、限時動態截圖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應堪信為真。  ㈡被告傳訊之行為不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  ⒈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判斷標準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及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續性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性、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絡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此乃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與前述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心理恐懼痛苦,在程度上有所區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是故若被告所為,顯已超出使被害人生理、心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造成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自無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9年11月10日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研討結果參照)。  ⒉被告之傳訊構成騷擾行為   本案被告以LINE傳送訊息之行為,其傳送內容中,除對告訴 人索討退稅款項之部分外,大多屬嘲諷之口吻,其中並有詛咒告訴人(如附表六編號4),或以類似情緒勒索之訊息(如附表七編號1、11至20、25至32、附表八、附表九)。本案嘲諷語氣之訊息,以及詛咒或情緒勒索之訊息文字,固然可能令告訴人於閱覽時心生不安、不快之感受,但客觀而言,被告此部分行為均係透過通訊軟體傳送,告訴人並非時刻處於直接即時面對被告言詞之情境,故告訴人如不點開通訊軟體之通知,也無從知悉訊息完整內容,甚至告訴人如果認為不希望再接收被告之訊息,也可以直接封鎖被告之通訊軟體帳號,以阻絕訊息之傳送。換言之,告訴人就「是否接收被告所傳送之訊息」這一點而言,不是只能被動接收被告的傳訊,而是保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性。倘若被告係當面向告訴人進行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等行為,告訴人驟然面對而無從迴避,其在心理上所受到的精神痛苦程度,自屬較高。然本案被告之行為模式既然非屬當面對告訴人所為,客觀上對告訴人心理之影響必定有所區別。再者,被告與告訴人已經離婚結束同居狀態,雙方日常生活狀況,與先前有婚姻關係時迥異,不再有持續親身接觸的機會。本院審酌即此,並參以前揭精神上不法侵害與騷擾行為之區辨判準,認為本案傳送訊息之行為,客觀上較為間接,對告訴人心理健康影響程度應仍有限,尚未達到使告訴人產生痛苦恐懼之嚴重程度,非屬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而應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所指之「騷擾」行為。  ⒊本案保護令並未禁止被告為騷擾之行為   檢察官起訴被告本案所犯為係違反保護令罪,然本案保護令 之主文明確記載「相對人不得對抗告人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此有臺南地院112年度家護抗字第105號民事裁定可佐(警卷第15頁),可知被告遭保護令所規制之範疇,乃不得對告訴人為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然依前揭認定,本案被告所為之傳訊行為屬騷擾行為,即非本案保護令所規制之對象。雖然騷擾行為與精神上不法侵害,係以嚴重程度為區辨,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既然將家庭暴力與騷擾行為分列為不同類型之保護令內容,顯見立法者認為法院有必要就此二種類型之行為,分別獨立為明確之諭知,並不存在有何「舉重以明輕」,而認為諭知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之規制,同時包含不得為騷擾行為之狀況。此觀告訴人聲請本案保護令所為聲明中禁止被告為騷擾行為之部分遭臺南地院駁回(見裁定理由三、(四)),足證本案保護令裁定並不包含禁止被告為騷擾行為之部分甚明。且檢察官起訴被告違反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也是將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行為,分列為違反保護令罪不同之處罰事由。本院認為,基於刑罰之謙抑性與明確性原則,本案被告所為既不在保護令所規制之列,自難以違反保護令罪對被告相繩。然騷擾行為仍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之對象,非無其他法律責任,僅係於本案中並非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此應辨明。  ㈢被告之IG限時動態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⒈憲法法庭對公然侮辱罪之合憲性限縮解釋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以刑罰事後追懲侮辱性言 論之規定,惟侮辱性言論涉及個人價值立場表達之言論自由保障核心,亦可能同具高價值言論之性質,或具表現自我功能,並不因其冒犯性即當然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其規範文義、可及範圍與適用結果涵蓋過廣,應依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確認其合憲之立法目的,並由法院於具體個案適用該規定時,權衡侮辱性言論與名譽權而適度限縮。本此,該規定所處罰之侮辱性言論,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始足當之。所謂「名譽」,僅限於「真實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自然人)」,前者指第三人對於一人之客觀評價,後者即被害人在社會生活中應受平等對待及尊重之主體地位、人性尊嚴,不包含取決於個人主觀感受之「名譽感情」,且真實社會名譽縱受侮辱性言論侵害,倘非重大而仍可能透過言論市場予以消除或對抗,亦不具刑罰之必要性;所謂「依個案之表意脈絡」,指參照侮辱性言論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文化脈絡予以理解,考量表意人個人條件、被害人處境、2人關係及事件情狀等因素為綜合評價,不得僅以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意涵即認該當侮辱;所謂「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針對他人名譽恣意攻擊,或僅因衝突過程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傷及對方名譽;所謂「對他人名譽之影響已逾一般人合理忍受範圍」,指以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足以造成他人精神上痛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生不利影響,甚而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屬之。必以刑事司法追懲侮辱性言論,不致過度介入個人修養或言行品味之私德領域,亦不致處罰及於兼具社會輿論正面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始可。限於前揭範圍,該規定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業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宣示甚明。  ⒉被告發布之限時動態應屬公然   被告之IG限時動態雖未設公開,但其追蹤者有達2百餘人, 此有偵訊筆錄檢察官當庭勘驗帳號內容可佐(偵卷第39頁)。由此足認,被告之限時動態可為特定多數人所閱覽,其發表限時動態之行為,已屬公然之狀態無訛。  ⒊被告之限時動態並未致告訴人社會名譽受有嚴重損害   參酌卷附IG限時動態截圖(警卷第25頁),對照告訴人所呈 被告與告訴人之婚紗照(警卷第29頁),被告所發布限時動態之照片,應係以其與告訴人之婚紗照為裁切,單獨切出告訴人之部分。然被告已將告訴人之臉孔塗白而無法辨識,照片中也缺乏足以辨識告訴人確實身分之其他資訊。而被告所發布之限時動態雖有如附表五所示之文字內容,但並未直接具體表明該動態所指涉之對象究竟為何人。被告之IG帳號雖有2百餘人追蹤,但單純搭配被告之文字與經裁切修改後之照片,客觀第三人能否均得確知被告所指述之對象即為告訴人,仍非無疑。而且限時動態僅會顯示24小時,並非長久留存於網際網路,遭閱覽之實際人次亦屬有限。於此情形下,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是否會因被告發布限時動態之行為,達到具體嚴重貶損之程度,即容有合理懷疑存在。本院認為,依113年憲判字第3號所揭櫫之解釋,被告所發布之文字與照片本身雖有貶意,但難認已具有刑罰之必要性。告訴人目睹經他人轉傳之被告限時動態截圖,固然可能會產生名譽感情遭冒犯之感受。然個人名譽感情之主觀感受,實非刑法公然侮辱罪所欲保護之名譽權法益。檢察機關或法院,本不應就無關公益之私人爭執,扮演語言警察之角色。本院無從僅以本案被告張貼於私人IG帳號中未具體指述對象之之限時動態內容,即對被告以公然侮辱罪責相繩。而被告此部分行為既然不構成刑事犯罪,自不該當家庭暴力行為而無違反保護令之情狀,此併敘明。 六、綜上所述,依前揭說明,本案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能認 定被告之傳訊行為已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對於被告發布限時動態之內容,是否已該當於刑法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也容有合理懷疑存在。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涉有何犯行,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程慧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表一:113年7月31日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部分原文照引,錯字未更正) 備註 1 20時15分許 請問你今年又去給我報稅了是嗎? 被告傳送訊息 2 20時16分許 退稅麻煩還我錢 被告傳送訊息 3 20時16分許 那是我公司先扣掉給我的 被告傳送訊息 4 20時19分許 (未接來電) 被告撥打電話 5 20時21分許 (未接來電) 被告撥打電話 6 20時22分許 你今年年收23請問報什麼稅 不用報稅好嗎? 被告傳送訊息 7 20時22分許 (通話取消) 被告撥打電話 8 20時25分許 (圖片) 被告傳送圖片 9 20時25分許 麻煩退回款項 被告傳送訊息 10 20時32分許 (語音通話2分40秒) 被告撥打電話 11 20時33分許 做人真的不用這樣子啦 被告傳送訊息 12 20時33分許 什麼錢都拿 被告傳送訊息 13 20時37分許 還裝傻,一個男人真的需要做的這樣,跟一個女生拿錢這樣 被告傳送訊息 14 20時39分許 (圖片) 被告傳送圖片 15 20時39分許 去年你也是如此 被告傳送訊息 16 20時42分許 (網頁連結) 被告傳送訊息 17 20時42分許 請問23萬要報什麼稅連報都不用報 被告傳送訊息 18 20時43分許 到底裝什麼傻呀?故意? 被告傳送訊息 19 20時55分許 你不還我到時候就直接折抵扶養費 被告傳送訊息 20 21時11分許 8/9我會一起帶上 被告傳送訊息 21 21時11分許 你明知故意申報的 被告傳送訊息 22 21時11分許 不是跟我分居還報什麼報啦 被告傳送訊息 23 21時12分許 3萬五不是進你口袋嗎 被告傳送訊息 24 21時12分許 開心嗎心安理得嗎 被告傳送訊息 25 21時13分許 是你薪水扣繳的嗎﹖還是政府退給你的,都不是吧 被告傳送訊息 26 21時13分許 (回覆:可以阿,看這是要找國稅局還是找法院還是怎樣隨便妳囉。 )我都會找你放心啦 被告傳送訊息 27 21時13分許 不用缺錢缺到這樣弄啦 被告傳送訊息 28 21時13分許 沒什麼意義啦 被告傳送訊息 29 21時14分許 研究什麼 你就擺明想拿人家的錢呀 被告傳送訊息 30 21時14分許 你不要再那邊裝傻了 被告傳送訊息 31 21時14分許 你的收入不用繳稅 被告傳送訊息 32 21時14分許 規定怎樣夫妻一起報稅喔 被告傳送訊息 33 21時15分許 哈哈一手告人一手夫妻喔 被告傳送訊息 34 21時15分許 你講的出來呀 被告傳送訊息 35 21時15分許 沒錢你可以找你爸媽拿呀 被告傳送訊息 36 21時15分許 拿我的薪水幹嘛 被告傳送訊息 37 21時15分許 你有什麼資格 被告傳送訊息 38 21時16分許 不是告我分居半年要扶養小孩 被告傳送訊息 39 21時16分許 分居了可以再報人家的所得稅 被告傳送訊息 40 21時17分許 你什麼頭腦什麼邏輯 被告傳送訊息 41 21時17分許 追呀那是你的事 被告傳送訊息 42 21時17分許 我現在再跟你講報稅 被告傳送訊息 43 21時18分許 不要給我亂扯 被告傳送訊息 44 21時18分許 23萬要報什麼稅 被告傳送訊息 45 21時18分許 我請問啦 被告傳送訊息 46 21時18分許 你是不懂還是裝懂 被告傳送訊息 47 21時18分許 就你申報的呀 被告傳送訊息 48 21時18分許 不然是誰 被告傳送訊息 49 21時18分許 是鬼嗎?還是國稅局幫你按的 被告傳送訊息 50 21時19分許 當個男生不要這麼無賴啦 被告傳送訊息 51 21時19分許 該你的就你的 被告傳送訊息 52 21時19分許 怎麼都用這種不當方式 被告傳送訊息 53 21時19分許 怎能稱得上夫妻難怪會離婚呀 被告傳送訊息 54 21時23分許 (回覆:不是半年哦!已經一年了 ,後面8個月一樣會提出追討。)你自己會說分居一年那請問為什麼要報別人稅我就問你啦,我就問你 被告傳送訊息 55 21時41分許 而且夫妻也可以分開報稅我請問你今年報稅有請求我的同意嗎?直接合併報稅? 被告傳送訊息 56 22時許 那筆錢是我要用在小孩身上錢 麻煩退還,不然到時候扶養費 我一樣會提出抗議 我的錢被侵佔使用 被告傳送訊息 57 22時許 不是你的錢請不要拿 被告傳送訊息 58 22時許 否則一樣是偷 被告傳送訊息 59 22時5分許 (網頁連結) 被告傳送訊息 60 22時8分許 你不要好好講叫你還我給你臉自己不要面子 到時候被要錢 只是丟男人的面子而已 被告傳送訊息 61 22時14分許 這麼會玩法律漏洞是吧 被告傳送訊息 62 22時14分許 很敢拿很敢用別人的錢 被告傳送訊息 63 22時15分許 那你就要確定不會被從其他地方要回來呀 被告傳送訊息 64 22時17分許 利用分居告扶養費 利用分居尚未離婚的空窗 時間 硬要報稅~~想問你用什麼臉覺得是夫妻? 被告傳送訊息 65 22時21分許 3萬5你自己不會賺嗎? 你應該好手好腳的呀 還腫了不少 賺錢沒什麼問題 怎麼是用這種方式拿錢佔有呢? 被告傳送訊息 66 22時22分許 即使是夫妻也應該詢問意見吧 怎麼會是獨佔 被告傳送訊息 附表二:113年8月1日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部分原文照引,錯字未更正) 備註 1 7時19分許 別忘了我們有法院判的分居屬實 報稅的時候怎麼不勾有家暴令 不是很愛提出你很滿意的家暴令 這些你都應該勾選的項目怎麼都沒勾 被告傳送訊息 2 7時33分許 退稅金額是我公司每個月從薪資先提撥的5% 而不是夫妻合併報稅政府頒發給你好爸爸好先生的退稅金額 請你搞清楚狀況不要硬拗相信你這個讀書人有豐富法律知識的人不會不知道 去年的退稅不跟你計較 111年所得是還住在一起 15000讓你爽爽領 拿去負擔小孩家庭 今天你的薪水如果被扣走你會開心你會爽嗎?而且那是我辛辛苦苦賣保險賺的錢 你憑什麼拿?不是不讓我工作嗎 ?不是討厭保險嗎 不要那麼噁心嘴裡說著多厭惡我的工作,怎麼會裡拿著花我的保險的薪水? 你不是正義使者嗎?道德在哪裡?偷拿人家的退稅薪資? 你花的下去?你吃的好?睡的好? 欺負女人只是弱者的表現你越是如此,代表你很弱才需要可憐到搶女人的錢只是讓你自己秀下限而已你卑微弱勢的呈現 只是讓人覺得可笑 你說更生是很正面的處理債務問題 那麻煩你正面一點還我的錢 不要像女人一樣 年薪23萬不用報稅 政府也不會退你稅金 被告傳送訊息 3 7時48分許 你們家你媽媽都在說你們的姐夫都多爛,殊不知自己的兒子才是最爛的 拿女人的錢還覺得自己很高尚 所以就是有嘴說別人沒嘴說自己兒子 你媽媽知道你這樣嗎?如此優秀人才 被告傳送訊息 4 8時39分許 你跟我已經沒有婚姻關係離婚了 不知道拿別人的錢是什麼意思 要扶養費你也走法律 目前我只需要負責我小孩 不要一輩子不打拼只想拿別人的 你已經40幾歲人了 不應該一輩子靠拿爸媽的錢等領以後他們的身故金還有財產了吧 做為你的家人真的好衰喔 都要讓你拿錢都要幫你承擔一切 沒有肩膀的男人 被告傳送訊息 5 17時18分許 我請問你呀3萬5 拿走我女兒怎麼過生日 麻煩吐出來 要錢自己去生自己去借 借貸高手~ 不然你吃飯不怕噎到嗎? 吃的下飯喔 小孩扶養費用法律途徑收費 這個大家沒爭議 我就問你我的退稅你是收啥毀啦 哪一條可以收啦 我不是你配偶吧?收女生的錢 你好像也習慣習慣 難怪10年前被小三要2萬塊 還沒錢還,也厚臉皮不還 有跡可循,你就是一直都有這種垃圾步 你不要那張白臉的程度我真的佩服 最好吐出來~沒飯吃沒吃飽我可以請你吃飽,不要那麼可憐啦 這種明明不是你的錢硬吞你的價值就只有3萬五 被告傳送訊息 附表三:113年8月2日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部分原文照引,錯字未更正) 備註 1 8時18分許 今天開庭記得帶35000來還我呀 不要霸佔當作自己的錢 被告傳送訊息 附表四:113年8月3日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部分原文照引,錯字未更正) 備註 1 11時13分許 35000還不還 你不還我還是會上法院要回來 不當得利是你這種人 拿著別人薪資說自己的 一個男人做到這樣真的很丟臉 硬拗女人的錢 還有這也是你最後一次用這種爛步 ,之前不跟你計較都沒拿 真的以為我都不懂 沒想到你是這樣吃女人用女人的錢 ,真慶幸看清你真面目 跟你離婚是對的 明年我扣更多你沒機會了 也偷領不到了~ 要錢自己賺 不要只想從別人身上得到好處 被告傳送訊息 附表五:113年8月1日 編號 時間 限時動態內容 (部分原文照引,錯字未更正) 備註 1 13時29分許前某時 為什麼人不做要做垃圾 偷報稅,退稅還霸佔錢 還說是自己的錢 爽爽匯進自己的戶頭 不知道用什麼臉活著 伸手張手就都是要錢 人就好手好腳 也沒有殘廢 怎麼死不要臉還可以說自己的 人可以沒錢但不要沒尊嚴 丟盡男人的面子 如果可以看要不要早7天回老家 活著也只是佔空間,廢物一個 背景為被告及告訴人婚紗照 附表六:113年9月2日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部分原文照引,錯字未更正) 備註 1 13時43分許 你要玩硬的那就來 想扣押我薪水真好意思 你怎麼不去給人扣押看看 被告傳送訊息 (被告已收回) 2 14時14分許 分居時間報警報爽的 還敢要錢 真好笑你幹我的時候給過我錢嗎 什麼都要錢 如果你什麼都承擔不了 你這個爸爸也不用當啦 被告傳送訊息 (被告已收回) 3 18時2分許 要拿我的錢等著來酒店拿嘿 這麼愛錢是吧~我下海撈給你啦 看你男人有手有腳怎麼逼女人的 你再來親手拿我肉體賺男人的錢 被告傳送訊息 (被告已收回) 4 20時30分許 你們郭家人怎麼欺負別人女兒 有一天總會有人也會欺負到你們家的人身上 時候還沒到而已 我就看你可以囂張到什麼時候 你等著吧 被告傳送訊息 5 21時13分許 小孩記得給我顧好 被告傳送訊息 附表七:113年9月4日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部分原文照引,錯字未更正) 備註 1 15時38分許 做人不要太過分欸 扣押我薪資存款是不想讓人活命是不是 你如果搞出人命讓我想不開 看你會不會有責任呀? 我絕對要你扛的啦 我有對你這樣逼債查你錢你賣房子我有強押你給我錢 連錢都沒給我,怎麼有辦法這樣呀 社會都你在喬的呀 沒錢找女人拿有錢說你自己的 你是怎樣啦,社會你最大? 小孩你強制帶著的不給我帶走 反咬人不給錢還報警 你有沒有良心呀 生小孩沒給我錢 我有跟你要過什麼錢 你有臉領我退稅的錢 怎麼還有臉告我呀 現在沒錢用法院強制扣押 我是犯了什麼罪 幫你生3個是這樣報答的喔 不會感謝幫你生孩子的女人 你媽生到你這種沒什麼良心的 不知道是什麼感想呀? 這輩子真的瞎了狗眼我配你10年 浪費人生青春 被告傳送訊息 2 15時46分許 不要盡做一些小動作啦 男人就正面一點啦 沒錢自己去赚 各自努力工作赚錢 到底有没有什麽毛病 盡想從我身上撈錢 不要吃人夠夠剛好就好了 感情不和就分開了 不要屎尿毛一堆 以前在一起的時候也都拿錢了 也沒要求你给我錢了 現在是在討什麼3.小朋友的錢 當初你自己也甘願讓他們在善化的不是嗎? 被告傳送訊息 3 15時49分許 會分居是受不了跟你這種人生活 而不是不扶養小孩 整天含血噴人 亂捏造事實 法律就是給你這種人搞壞的 被告傳送訊息 4 15時54分許 保護令下來了以後請你也盡量不要來對我實施精神侵害行為呀 否則就依法處理你 像你學習怎麼報警處理 被告傳送訊息 5 15時56分許 還有郭蕎語我女兒的學校不用藏 被告傳送訊息 6 15時56分許 老天爺有告訴我她讀哪一家 被告傳送訊息 7 15時57分許 學校可能要自己處理好 不要有漏洞招生呀 不然可能是會很嚴重喔 被告傳送訊息 8 4時1分許 (圖片) 被告傳送圖片 9 4時1分許 (圖片) 被告傳送圖片 10 4時1分許 (圖片) 被告傳送圖片 11 4時2分許 如果忘記我的功勞再給你複習一下 被告傳送訊息 12 4時3分許 插著尿管身上畫過的刀 被告傳送訊息 13 4時4分許 沒有我生那3個小孩 你現在可能什麼都不是 也沒有現在的你 被告傳送訊息 14 4時29分許 (回覆:〔圖片〕)還是這個是假裝出來的 被告傳送訊息 15 4時44分許 (回覆:〔圖片〕)你可能沒體驗過插尿管的不舒服 希望改天你也有機會插尿管 我再去跟你要錢 或許你就會知道我為什麼那麼恨你一個男人欺負女人夠夠死愛拿錢的模樣 不會感謝我 那就自己有機會插尿管 身上去動刀割開肚子 你就會知道怎麼當人 這樣有沒有清楚 被告傳送訊息 16 4時48分許 (圖片) 被告傳送圖片 17 4時49分許 當時眼睛出血還是得生小孩有沒有看到 被告傳送訊息 18 4時49分許 不是像你射哪幾下爽完就沒事了 被告傳送訊息 19 4時50分許 看看自己有沒有很可惡啦 被告傳送訊息 20 4時51分許 良心如果被狗咬記得去拿回來 被告傳送訊息 21 4時51分許 光這些皮肉錢你就還不完了 被告傳送訊息 22 4時51分許 還敢伸手要錢 被告傳送訊息 23 4時54分許 當一個男人本來就要肩膀女人跑了你就不是男人了喔? 一定都要女人?靠女人吃飯? 當爸爸只有射幾下的功能喔 不是滿嘴多愛他們說要讓他們在台南生活 怎麼伸手跟我要錢 這些不是都你自己講的 被告傳送訊息 24 19時24分許 (圖片) 被告傳送圖片 25 19時25分許 這時候你更誇張了 永遠記得打手遊不管我要去生死活 被告傳送訊息 26 19時26分許 女人的偉大不看在眼裡等於人家說的xx 你就是這樣子的人吧 這樣稱呼應該不為過啦 而且你當的非常稱職 被告傳送訊息 27 19時28分許 我生3個是3條命換來的請問要給我多少錢呀 要不要來算一下呀 你很會討錢嗎,怎麼不跟我算清楚 被告傳送訊息 28 19時37分許 (圖片) 被告傳送圖片 29 19時37分許 請你給我記住這醜的疤痕 被告傳送訊息 30 19時38分許 24刀請問你的臉皮怎麼那麼厚 我的保險費怎麼拿的下手 被告傳送訊息 31 19時39分許 臉皮比我肚皮還要厚欸 手術刀有辦法把你臉皮手術的正一點嗎 被告傳送訊息 32 19時40分許 吃相非常的難看醜陋欸 被告傳送訊息 33 20時5分許 所以離婚了到底還在要什麼分居的費用? 怎麼不開始算住在我娘家白吃白住的錢 被告傳送訊息 34 20時5分許 有給我們娘家過錢嗎 ?一個月也沒有 被告傳送訊息 35 20時6分許 2年的費用勒?我們跟你要過了嗎? 被告傳送訊息 36 20時7分許 我是有去白彳白住你們郭家嗎 被告傳送訊息 37 20時8分許 你怎麼會想跟女人拿錢? 你爸媽教你的?還是你天生帶財 都從別人身上挖錢就有了 被告傳送訊息 38 20時25分許 如果沒那個實力幹嘛要綁住3個小孩一定跟你 才在那邊設計別人說不要小孩 被告傳送訊息 39 20時26分許 你的實力就是拿女人的錢爽自己 然後功勞都說自己的 被告傳送訊息 40 20時27分許 沒實力沒人會看不起你 再那邊耍小手段 陰沉設計別人 才會讓人覺得好笑 被告傳送訊息 41 20時29分許 請問 你這姓郭的白吃白住白睡 我們姓陳的 請問要不要還?要去找你們討嗎? 被告傳送訊息 附表八:113年9月5日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部分原文照引,錯字未更正) 備註 1 9時6分許 你若把我逼死了 我死了 帳戶會變成死人帳戶 那可能會領到銀紙死人錢這樣你可能有命想花也花不到哦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被告傳送訊息 附表九:113年9月9日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部分原文照引,錯字未更正) 備註 1 10時46分許 (圖片) 被告傳送圖片 2 10時57分許 你厲害啦,把我工作搞到這樣 開心了齁 好棒棒 我再告訴你不要再欺負我了 我不是讓你欺負假的 做人剛好就好不要欺人太甚 不然到時候大家就拍謝啦 我10年顧小孩不是沒有 本來就要離婚分居不合 反過頭來要什麼錢 小孩自己要霸佔的 負擔不起反咬別人 這種爛步真的不要再用了 自己欠銀行錢 不好好處理 就要來弄別人薪資存款 你目前更生也沒好到哪 薪資存款也是被法院扣著 管好自己就好啦 那麼多管別人閒事 我是跟你沒有什麼關係了 大家各自安好 僅此陌生人而已 被告傳送訊息 3 你要搞清楚 搞砸我在富邦的工作 只會更難拿到錢 你自己可以廢不想工作 我可不是 假設再來弄我工作 我沒收入 到最後你什麼都沒有 凡事不要以為你什麼都對 這社會就是現實 你沒錢什麼都不是 要錢自己搞錢 不會從別人身上拿錢 你以為該得的 卻越會拿不到 錢也是、小孩也是、婚姻也是 被告傳送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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