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3-05
案號
ULDM-113-易-997-20250305-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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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岳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9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岳宏與告訴人陳俐蓁有債務糾紛,竟 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晚間6時52分許,在雲林縣○○鄉○○路000號,持刀攻擊告訴人,揮空2次後又徒手抓取告訴人頸部衣物,使其受有胸壁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狀1紙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建良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告訴 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