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日期

2024-11-13

案號

ULDM-113-毒聲-78-20241113-2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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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宏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6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58號),本院 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震 義」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宏明」。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 ,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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