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31
案號
ULDM-113-港簡-211-20241231-1
字號
港簡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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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港簡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111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明吉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3月間某日」 更正為「3月底某日」、第3至5行之「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向「rlax_2023」購買菸油(煙彈)1瓶持有之」更正為「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向身分不詳、暱稱「rlax_2023」之人購買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菸油(煙彈)1瓶,於113年4月6日取得後自該時起持有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補充「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5張、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微量毒品送驗清冊、本院113年度聲搜字第217號搜索票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明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大麻為第二級毒品, 不得非法持有,竟率爾持有之,其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持有期間、數量,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500747號鑑驗書在卷可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固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第 二級毒品大麻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然該物品均未經送驗是否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依卷內事證亦不足認定該物與被告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有何直接關連性,且非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大麻(菸彈) 1瓶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煙彈 送驗數量:1組 驗餘數量:1組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 2 大麻煙斗吸食器 (含充電器) 1組 未送驗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111號 被 告 陳明吉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明吉明知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列管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間某日,以新臺幣2800元為對價,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向「rlax_2023」購買菸油(煙彈)1瓶持有之。嗣於113年4月15日8時11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其雲林縣○○鄉○○村○○街00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前開菸油(煙彈)1瓶(毛重15.96公克)、大麻煙斗吸食器(含充電器)1組,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明吉於警詢坦承不諱,且扣案菸 油(煙彈)1瓶經送檢驗,結果確實檢出大麻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500747號鑑驗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存卷與上開物品扣案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菸油(煙彈)1瓶,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麻煙斗吸食器(含充電器)1組,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朱啓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記明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 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