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8
案號
ULDM-113-港簡-37-20241128-2
字號
港簡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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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宜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如易服勞役」之記載,均更正 為「如易科罰金」。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就被告關於拘役刑「如 易科罰金」之記載,誤載為「如易服勞役」,然於判決論罪科刑欄內,已明確記載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可見前開更正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尚無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