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6

案號

ULDM-113-港簡-74-20250226-1

字號

港簡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港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紫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1967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紫綿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雲林縣警察局北港 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吳紫綿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圖一己私慾,即漠 視法令規定,恣意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權及法律秩序之尊重,亦已造成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權相當程度之危害,所為並不可取,復考量被告前因其他竊盜案件,迭經法院判決處刑及執行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非佳,歷經矯正仍未能改正其行為,堪認其未因前案知所警惕,自我控制力及守法意識不佳,所為誠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尚可,本次犯行所竊之物,業經扣案,並發還被害人曾慶雄,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偵卷第16頁),酌以其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等情節,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本案竊得被害人所有之腳踏車1輛,雖為本案之犯罪所得,然業經合法發還被害人,有前揭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偵卷第16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應適用之法律(僅引程序法):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1967號   被   告 吳紫綿(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紫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下午4 時21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0號旁,徒手竊取曾慶雄置於該處腳踏車1部得手後逃逸。嗣曾慶雄發覺遭竊,報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㈠ 被告吳紫綿於警詢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㈡ 證人即被害人曾慶雄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證人曾慶雄所有腳踏車1部遭竊之事實。 ㈢ 現場暨監視器翻拍照片1份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得之腳踏車1部,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佐,爰依同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併為宣告沒收或追徵之聲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朱啟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廖珮忻 參考法條:刑法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