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ULDM-113-簡上附民-7-20250106-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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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曾宗寶 被 告 陳岡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竊盜案件之刑事部分,固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1月28日判決在案,有本院審判筆錄、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參,惟原告已於113年10月17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郭玉聲 法 官 陳靚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