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2-09
案號
ULDM-113-簡-134-20241209-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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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銘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37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 發現有誤,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主文欄所載「署押共參枚均沒收」應更 正為「署押共陸枚均沒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定有明文。 二、觀諸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沒收部分,已明確敘明「偽造 之署押共計6枚,均應沒收」,由此顯知該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於主文欄所載「署押共參枚均沒收」,實屬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署押共陸枚均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