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0-07
案號
ULDM-113-簡-172-20241007-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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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柏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23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訴訟程序(本院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489號),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李柏靚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柏靚前因買賣靈骨塔位而結識王淑玫,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上旬某日起,向王淑玫佯稱:有一個大美建案可以一起投資,投資金額新臺幣(下同)10幾萬元左右就可以有5、60萬元獲利云云,致王淑玫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入李柏靚指定之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嗣李柏靚向王淑玫表示其亦遭詐騙,無款項可給王淑玫,王淑玫至此始悉受騙。 二、證據名稱: 【人證】 ㈠告訴人王淑玫之指訴: ⒈111年9月16日警詢筆錄(警卷第53頁至第61頁) ⒉112年7月17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卷第57頁至第65頁) 【書證】 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李柏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21頁至第51頁)㈡告訴人王淑玫之匯款紀錄及報案資料: ⒈匯款帳戶存摺封面翻拍照片4張(警卷第75頁、第76頁) ⒉匯款交易明細擷圖6張(警卷第79頁至第81頁) ⒊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匯款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 83頁至第93頁) 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結果擷圖1份(警卷第95頁至第17 5頁)㈢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902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偵卷第185頁至第187頁) 【被告供述】 ㈠被告李柏靚之供述: ⒈112年5月15日檢事官詢問警詢筆錄(偵卷第39頁至第41頁 ) ⒉112年7月17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卷第57頁至第65頁) 【書證】 ㈠【告訴人王淑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各1份(警卷第67頁至第73頁、第177頁至第11頁)㈡臺南代操股票網頁新聞2份(偵卷第77頁至第84頁)㈢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903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215號、第7327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04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偵卷第173頁至第183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①被告之犯罪情節;②告訴人 損害狀況;③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和解成立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認告訴人、檢察官及被告之量刑意見為適當,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本件已和解,告訴人預期可取回款項,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屬過苛,應無必要。 四、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 3項。 五、本案係檢察官經告訴人同意後,向本院所為之求刑,被告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表明同意接受檢察官之求刑(被告未依和解筆錄履行之刑度),經本院於該求刑範圍內處刑,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易卷第91頁)。 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卷證出處 1 109年12月12日15時27分許 18,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李柏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李柏靚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21頁至第51頁)。 ⒉匯款交易明細擷圖1張(警卷第79頁)。 ⒊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結果擷圖1份(警卷第95頁至第175頁)。 2 109年12月17日13時56分許 18,000元 3 110年1月16日17時42分許 10,000元 4 110年1月27日12時45分許 10,000元 5 110年2月13日15時37分許 6,000元 6 110年2月18日20時33分許 4,500元 玉山商業銀行【黃莞如】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匯款交易明細擷圖1張(警卷第79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匯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93頁)。 ⒊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結果擷圖1份(警卷第95頁至第175頁)。 7 110年3月1日19時43分許 3,000元 8 110年4月1日8時49分許 27,000元 臺灣銀行【黃莞如】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莞如臺銀帳戶) ⒈台新銀行匯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86頁)。 ⒉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結果擷圖1份(警卷第95頁至第175頁)。 9 110年4月2日8時52分許 45,000元 10 110年4月2日11時32分許 35,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許瑛仁】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匯款交易明細擷圖1張(警卷第79頁)。 ⒉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結果擷圖1份(警卷第95頁至第175頁)。 11 110年4月5日17時58分許 38,500元 黃莞如臺銀帳戶 ⒈台新銀行匯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86頁)。 ⒉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結果擷圖1份(警卷第95頁至第175頁)。 12 110年4月7日13時17分許 26,000元 13 110年4月8日23時許 20,000元 14 110年4月13日11時57分許 24,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鐘苡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匯款交易明細擷圖1張(警卷第79頁)。 ⒉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匯款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87頁、第91頁)。 ⒊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結果擷圖1份(警卷第95頁至第175頁)。 15 110年4月13日12時1分許 20,000元 16 110年4月14日16時33分許 28,000元 17 110年5月14日21時48分許 2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藍惠君】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台新銀行匯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89頁)。 ⒉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結果擷圖1份(警卷第95頁至第175頁)。 18 110年8月12日18時57分許 5,000元 臺灣銀行【藍惠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匯款交易明細擷圖1張(警卷第79頁)。 ⒉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結果擷圖1份(警卷第95頁至第1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