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ULDM-113-聲保-105-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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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進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進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並移付執行,茲因受刑人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入監執行,現仍執行中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屬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85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是本件聲請經核相關文件,認於法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若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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