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ULDM-113-聲保-111-202412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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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君鴻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君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君鴻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移付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且受刑人確於113年11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