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ULDM-113-聲保-114-20241210-2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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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政谷 上列被告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為之裁定原本及 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受刑人之住所應更正為「嘉義市○區○○路000巷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當事人欄中受刑人之住所原記 載之住址,核與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不符,原裁定此部分顯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為「嘉義市○區○○路000巷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