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ULDM-113-聲保-118-20241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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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珮綝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珮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珮綝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並移付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9號),且受刑人確於113年12月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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