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ULDM-113-聲保-119-20241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易展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易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易展前詐欺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4月(聲請書誤載為0年0月,判決日期亦有誤),並移付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2號),且受刑人確於113年12月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