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ULDM-113-聲保-96-2024110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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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哲榮 現於臺中市○○區○○路○號(法務部○○○○○○○○附設勒戒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哲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哲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於民國110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出監,嗣經更定其刑,並經報部重核假釋,於113年10月2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函認維持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許哲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受刑人前由本院於110年11月29日以110年度聲保字第100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惟受刑人前次假釋後,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24號裁定更定刑期,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受刑人上揭應執行之刑期,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0月28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884221號函維持假釋,並以同函敦請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前述函文、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更土字第596號、110年執水字第290號之3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55號、113年度簡字第39號),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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