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ULDM-113-聲保-97-2024111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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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士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士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士喬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聲保字第52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後,因假釋後更定應執行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照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 1884261號函暨所附資料,認檢察官聲請受刑人假釋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