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報到限制

日期

2025-01-07

案號

ULDM-113-聲-1006-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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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0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俊維 (現在鳳山○○00000○○○○○之單位 服役中) 選任辯護人 林冠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58號),聲 請解除報到限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維自民國114年1月7日起,解除原應於每週一晚間9時前向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報到之義務。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告陳俊維現接獲高雄市113年第e 0215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須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入營服役4個月,因而無法遵期報到,爰請求解除定期報到之命令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2項法院命被告遵守事項之變更、 延長或撤銷,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558號),本院受命法官訊問聲請人後,除處分聲請人限制住居,且以新臺幣50,000元現金交保,並不得接觸、聯絡本案共犯及被害人外,並處分聲請人應於每週一晚間9時前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報到(見本院卷第49頁)。聲請人於113年12月17日起,須入營服役4個月等情,有高雄市113年第e0215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13年12月24日國陸人整字第1130249129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經本院受命法官諭知應定期向派出所報到後,於入營服役前均有按時報到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報到表1份在卷可認,檢察官亦表示:如果確定他真的去當兵的話,解除限制沒有意見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認。經本院核閱上開聲請人所提事證,審酌聲請人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坦承本案犯行,考量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等情,認聲請人之聲請尚非無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本院受命法官上開處分,聲請人仍應限制住居,並不得接 觸、聯絡本案共犯及被害人,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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