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7
案號
ULDM-113-聲-1033-202501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韋升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字第3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韋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9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 ㈡本院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 級毒品犯行,罪質相同,且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依上開有關自由裁量內部界限之說明,本件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再與編號3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時,所定刑期即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總和。基此,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加重竊盜犯行,乃一侵害個人財產犯罪,與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行不僅罪質相異,且主、客觀構成要件截然不同,認該罪與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在量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反應受刑人乃出於與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有別之犯意而為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行,以充分評價受刑人罪責。另酌以受刑人於各罪司法追訴程序均坦認犯行,誠實面對自己違法、錯誤之行為,犯後態度尚可,又其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所竊得之物,業已發還予被害人,對被害人財產侵害尚屬輕微之犯罪情節,暨其於本院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調查表中,表示對於定應執行刑之刑度無意見等一切情狀,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同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陳韋升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0日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6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0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9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港簡字第179號 113年度港簡字第48號 113年度易字第56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7日 113年3月26日 113年8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港簡字第179號 13年度港簡字第48號 113年度易字第5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4日 113年5月2日 113年9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44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4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