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ULDM-113-聲-1061-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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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珍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緝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珍嚴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珍嚴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之判決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而聲請人係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㈡爰參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狀,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矯正受 刑人之目的及受刑人於前揭調查表內表示沒有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27日 112年(聲請書誤載為111年,予以更正)7月2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345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6242號 113年度易字第10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5日 113年3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6242號 113年度易字第1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2日 113年5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2756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457號